Article 10

In force

县级和乡级换届选举时分别设立选举委员会,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县级选举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三人,委员七至十五人,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乡级选举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委员三至七人,由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报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6,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