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县级和乡级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二)确定选举日期;

(三)制定本行政区域选举工作方案、预选办法、选举办法,培训选举工作人员,部署、宣传、检查、指导选举工作;

(四)划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五)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印发选民证,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

(六)了解核实并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七)监制选票和制定投票办法,主持投票选举,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颁发代表当选证书;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选举信息。选举工作结束后,做好选票、统计报表和文书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并作出选举工作的总结报告。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