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情况纳入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年度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