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地域统筹、设施共享的原则,建立健全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跨区域生态补偿的机制。生活垃圾输出区域应当按照生活垃圾跨区域处理量缴纳生态补偿费。

生态补偿费主要用于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周边环境改善、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集体经济发展扶持等。

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