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综合考评制度,并将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综合考核结果纳入所属政府部门、下级人民政府的绩效考核指标。健全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激励、奖惩机制,监督职能部门履行工作职责。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