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章 市场环境第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制度,加快推进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工程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依法公开交易目录、公告、程序、结果等信息,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及时获取有关信息并平等参与交易活动。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