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获得平等待遇,保障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不得制定或者实施歧视性政策。

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适用国家和本省支持发展的各项政策和措施,享有公平使用资金、技术、人力资源、数据资源、土地使用权及其他自然资源等各类生产要素和用水用电用气等公共服务资源的权利。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