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害华侨的合法权益。华侨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通过下列途径依法解决:(一)协商和解;(二)申请有关调解组织进行调解;(三)向侨务工作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提出投诉;(四)申请行政裁决或者行政复议;(五)申请仲裁机构裁决;(六)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27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