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设置非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应当在设置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持备案表、设置后的整体效果图等材料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备案材料进行核实,必要时可以组织现场勘验。

Local Regulations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