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山体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和修改山体保护规划的;(二)违反规定办理矿产开采、建设项目审批的;(三)未履行山体修复治理监管职责的;(四)未依法查处破坏山体违法行为的;(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导致山体遭到破坏的。地方法规 · 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