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生产建设单位对被破坏的山体未进行修复治理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修复治理;逾期不修复治理或者未完成修复治理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代为组织修复治理,修复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地方法规 · 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