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山体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第二十二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山体保护协调机制和联合执法制度,协调处理山体保护方面跨部门、跨区域的重大问题,定期开展联合执法活动,及时查处侵占、破坏山体的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