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重点保护山体所在的区域采取财政转移支付、区域协作等方式予以生态补偿,并引导社会资金用于山体保护。生态补偿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