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城乡供水节水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保护水资源、节约用水和保护城乡供水设施的意识。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6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