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乡供水应急管理制度,依法制定和完善城乡供水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预防和有效处置突发供水安全事件。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6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