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城乡供水单位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生活饮用水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6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