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第六章 用户权益保护第五十七条有效用户申请用水、暂停用水或者恢复用水、增加用水容量、改变用水性质以及更名过户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供水单位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并及时办理。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6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