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第六章 用户权益保护第五十八条有效供水单位因工程施工、设施检修或者突发事件等原因需计划性停水或降低水压,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对外发布抢修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通知用户。连续停水二十四小时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供水相关单位采取临时供水设施,并及时通知用户,保证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的需要。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6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