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第六章 用户权益保护第五十六条有效供水单位不得实施下列损害用户权益的行为:(一)在收取水费时违规代收其他费用,或者未经用户同意强行划转应缴费用外的其他费用;(二)不执行规定的水价政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者变更收费标准;(三)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用水申请或者供水;(四)不按照规定擅自中止供水、限水;(五)违反规定擅自增设供水条件;(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损害用户权益的行为。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6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