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第五章 供水设施维护与管理第四十九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改装、迁移、毁损、掩埋、占压城乡公共供水设施、设备,不得擅自开关公共供水闸门。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施工中造成城乡公共供水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供水单位修复,修复费用及造成的损失由责任单位或者个人承担。水量损失根据实际发生时间和管径额定流量计算;因故意隐瞒不报造成延误抢修的,按照水量损失的三倍计算。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6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