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第五章 供水设施维护与管理第四十八条有效施工可能影响城乡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与供水单位商定保护措施,并由施工单位负责实施。因工程建设需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乡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持规划批准文件报城乡供水主管部门批准,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负担。移动公共消火栓的,应当向消防部门报备。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6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