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施工可能影响城乡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与供水单位商定保护措施,并由施工单位负责实施。

因工程建设需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乡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持规划批准文件报城乡供水主管部门批准,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负担。移动公共消火栓的,应当向消防部门报备。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