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第四章 供水经营与用水管理第四十三条有效禁止擅自改变用水性质。不同类别用水应当分别装表计量,未分别装表计量的,应当从高适用水价。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6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