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第四章 供水经营与用水管理第四十二条有效用户不得采取故意损坏水表、私自开启水表封印等形式窃水。用户窃水造成用水不能依表计量的,按照单位时间管径流量乘以用水时间计量收费:(一)单位时间管径流量,以出水管道在正常供水服务水压下单位时间内的连续流量计算;(二)用水时间无法查明的,居民用户按一百八十日(每日一小时)计算,非居民用户按一百八十日(每日六小时)计算。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6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