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第四章 供水经营与用水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城镇供水由政府主导,依法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城镇供水单位应当依法取得供水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城乡供水主管部门颁发的特许经营许可证,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对本条例实施前已经设区的市、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供水主管部门批准从事城镇供水经营的单位,设区的市、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城乡供水主管部门经审查,可以授予特许经营权,按照规定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并颁发特许经营许可证。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6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