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城乡道路时,应当将公共供水设施和公共消防用水设施纳入项目总投资,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改造。城乡道路的公共消火栓由供水单位建设和维护的,费用由各级政府统筹安排。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