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城乡供水是与民生紧密相关的公用事业,是政府应当提供和保障的公共服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城乡供水安全保障的责任主体,应当将发展城乡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专项资金,推动实施区域集中供水,加强水源保护、城乡供水设施和检测能力建设。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6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