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乡供水活动和使用城乡供水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供水,包括城镇供水和农村集中供水。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