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城乡供水应当遵循安全卫生、节约用水、统筹兼顾的原则,优先保障生活用水,推进区域联网和城乡统筹供水。城镇供水应当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高供水水质,推进供水设施更新改造,提升保障能力。鼓励有条件的城镇向周边农村延伸供水管网,推动农村与城镇同水源、同管网、同水质。农村应当坚持因地制宜、分类发展原则,以集中供水为主,分散供水为补充,完善农村供水体系。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6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