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第三章 供水设施规划与建设第二十八条有效城镇供水设施隐蔽工程隐蔽前,应当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供水单位检查合格。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供水工程档案资料移交当地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和供水单位。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6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