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新建城镇住宅应当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的要求设计、建设供水设施,并与建筑物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建筑物对水压的要求超过市政供水正常压力的,应当建设二次供水设施。

已建城镇住宅供水设施不符合"一户一表、水表出户"标准规范要求及国家和本省二次供水标准规范的,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乡供水、卫生健康、发展改革、公安、财政等部门制定和实施供水设施改造计划和技术、经费方案,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