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第三章 供水设施规划与建设第二十四条有效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用地应当优先安排,可以采用征收、划拨或者集体土地内部调剂等方式,确保土地供应。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6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