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第三章 供水设施规划与建设第二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与改造的投入,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单位和个人投资、捐资、投劳建设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6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