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城乡供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城镇供水单位应当完善水质检测设施,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水质检测项目、频次、方法,对出厂水、管网末梢水等进行检测,建立检测档案,并向城乡供水、卫生主管部门报送检测结果。
农村集中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管理制度,定期对水质进行检测。农村饮水安全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农村供水水质进行检测。
供水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的净水剂、消毒剂等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并按照卫生规范要求定期对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