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水行政主管部门在饮用水水源发生影响供水安全的突发事件时,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通知有关部门和相关供水单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相关供水单位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范围负责牵头协调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水行政、城乡供水等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