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第二章 供水水源保护与水质管理第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原水水质监测预警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水环境质量监测和水污染物排放监测,发现原水水质不达标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知相关主管部门;有关饮用水水源监测数据应当和城乡供水主管部门实现共享。供水单位直接从饮用水水源地取水的,应当做好原水水质监控和检测工作,发现原水水质不达标的,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并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6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