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原水水质监测预警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水环境质量监测和水污染物排放监测,发现原水水质不达标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知相关主管部门;有关饮用水水源监测数据应当和城乡供水主管部门实现共享。

供水单位直接从饮用水水源地取水的,应当做好原水水质监控和检测工作,发现原水水质不达标的,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并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6,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