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燃气经营企业组织抢修燃气设施时,对影响抢修作业的其他设施可以采取应急措施,但事后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按规定补办手续。给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由燃气经营企业负责赔偿。燃气经营企业予以赔偿后,有权向造成抢修事故的责任者追偿。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