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险情或事故,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企业,或者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燃气经营企业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按抢险预案进行抢险,同时将情况报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等单位。险情严重需要实行人员疏散、封锁交通、切断电源、断绝火源的,公安、供电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