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供水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卫生健康、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城乡供水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