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供水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卫生健康、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城乡供水的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