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乡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安排资金,加强水源保护和城乡供水设施建设改造管理,促进提升城乡供水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保障城乡供水安全。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