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对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或者未按照规定管理导致二次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