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实施危害城乡供水设施行为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