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擅自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乡供水设施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危害行为,修复费用及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依法承担。水量损失根据实际发生时间和管径额定流量计算,费用按照综合水价和损失水量计算。因故意隐瞒不报造成延误抢修的,费用按照综合水价和损失水量的三倍计算。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