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供水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障稳定、不间断供水;
(二)按照规定对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供水水质、水压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三)及时检修、抢修供水设施;
(四)按时准确抄表,提供安全、便捷、高效的水费查询和结算服务;
(五)安装的结算水表符合国家计量规定,并定期检定、维修和更换;
(六)建立经营服务信息公开制度,通过实体营业厅、网络等渠道公开业务受理范围、办事程序和水质、水价等相关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七)设立查询热线,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快速响应、及时答复和处理用户反映的问题;
(八)完善生产经营管理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加强供水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和管理,依法设置安全生产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