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用户享有下列权利:

(一)安全、连续用水;

(二)使用水质符合国家标准的水;

(三)查询用水业务办理、用水量、水质、水价和水费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用户对供水服务有异议的,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投诉。供水水质严重危害公共卫生安全的,用户可以直接向检察机关举报,由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