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乡供水设施。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乡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并采取临时供水措施及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保证用水户正常用水,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