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第三章 供水设施保护与管理第十四条有效在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开展下列活动:(一)建造建筑物及构筑物;(二)开沟挖渠、挖砂、取土、爆破;(三)在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上埋设线杆、种植树木;(四)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五)打桩或者顶进作业;(六)其他危害城乡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在城乡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外可能影响供水设施安全的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