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未知(-1)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优化产城融合空间总体布局,构建层次清晰、布局合理、功能协调、多元互补的产城融合发展体系。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产城融合示范区建设,逐步调整不适宜城市发展的产业业态。

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