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湿地城市建设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实施第十条未知(-1)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区域基础条件和发展潜力,科学划定中心城重点开发区域,合理确定建设时序、开发模式和开发强度,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高标准规划建设各具特色的城市功能区。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